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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万璋与杨秋山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万璋,杨秋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财保26号申请人张万璋,男,汉族,1986年8月29日生,住山东省乐陵市。被申请人杨秋山,男,汉族,40岁,住山东省宁津县。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0日,被申请人杨秋山超速驾驶鲁A*****号小型轿车沿省道315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315线庆云县祥云大道交叉口时与前方顺行左转弯张翠英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张翠英死亡,申请人系张翠英之子,经庆云县事故大队认定杨秋山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翠英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鲁A*****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鲁A*****号轿车一辆查封于庆云县交警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美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