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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泰安市益民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杨绪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益民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杨绪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1071号原告泰安市益民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贾兵,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伟,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绪宝,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市益民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绪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绪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益民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杨绪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泰安市益民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百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兴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