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河南省西保冶材有限公司与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西保冶材有限公司,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849号申请人:河南省西保冶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书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干文,系该公司董事长。河南省西保冶材有限公司与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73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后因该银行账户涉及第三人,现第三人已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目前除本院冻结的银行存款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因该笔存款涉及第三人,第三人已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占奎执行员 张丽萍执行员 马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时权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