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罗永军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永峰宏博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军,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永峰宏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1677号原告罗永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李龙,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295号。法定代表人刘鹏慧,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陕西永峰宏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F座802室。法定代表人杨荣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马超,男,汉族,该公司职工。原告罗永军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永峰宏博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永军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永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元全额退还(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崔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兰志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