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5民初2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福建昌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岳思伟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昌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岳思伟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1234号原告福建昌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法定代表人林逢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炜,上海坤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家红,上海坤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思伟,男,1985年7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昌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汇公司)诉被告岳思伟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汇公司于2016年4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之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岳思伟名下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70,585元之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昌汇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岳思伟名下价值70,585元之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章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