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02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付长洪诉李朝安、何灵芝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长洪,李朝安,何灵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02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付长洪.被执行人李朝安。被执行人何灵芝。原告付长洪诉被告李朝安、何灵芝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3)安汉民初字第005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李朝安、何灵芝欠原告付长洪款项共计60000元,由被告李朝安、何灵芝于2014年4月19日前偿还利息16000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1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50000元。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李朝安、何灵芝逾期未履行,原告付长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查明,现被执行人李朝安、何灵芝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申请人付长洪确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902执字第4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荣哲审判员 晏 斌审判员 乐发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瑞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