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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02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付长洪诉李朝安、何灵芝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长洪,李朝安,何灵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02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付长洪.被执行人李朝安。被执行人何灵芝。原告付长洪诉被告李朝安、何灵芝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3)安汉民初字第005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李朝安、何灵芝欠原告付长洪款项共计60000元,由被告李朝安、何灵芝于2014年4月19日前偿还利息16000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1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50000元。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李朝安、何灵芝逾期未履行,原告付长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查明,现被执行人李朝安、何灵芝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申请人付长洪确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902执字第4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荣哲审判员  晏 斌审判员  乐发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瑞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