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民终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杨帆汽运有限公司、南城县鑫胜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袁洪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杨帆汽运有限公司,袁洪成,南城县鑫胜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民终3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地址:南昌市沿江北大道1379号紫金城A栋15-17楼。组织机构代码:74606545-X。负责人:程航,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小波,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杨帆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杨圩街,组织机构代码:73392995-X。负责人:袁爱民,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洪成,男,住江西省南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城县鑫胜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江南汽车城院内。组织机构代码:07427637-X。负责人:涂相倘,系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50号。组织机构代码:85838578-X。负责人:闵思成,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杨帆汽运有限公司、南城县鑫胜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袁洪成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43.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建波审 判 员 李福星代理审判员 赵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邢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