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2执恢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石风娟与三门峡富元果胶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风娟,三门峡富元果胶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2执恢271号申请执行人石风娟,女,生于1976年4月13日,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三门峡富元果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法定代表人侯嘉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陕民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三门峡富元果胶工业有限公司发出的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陕民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鸿儒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员 曲 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乔劲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