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6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李金良与郑州市中意装饰家具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良,郑州市中意装饰家具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15号申请执行人李金良,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州市中意装饰家具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李金良申请郑州市中意装饰家具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2014)上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州兴中意装饰家具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李金良人民币XXX元。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6执15号的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发兵审判员  王光献审判员  周锐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时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