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上海通达利行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浦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通达利行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浦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1602号原告上海通达利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王祥元。委托代理人李庆林,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芳,女。被告上海浦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李祥。委托代理人陈春华,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通达利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浦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小国独任审判。因工作调整,本案改由审判员刘建雷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通达利行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通达利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167.70元,减半收取计4,583.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