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民终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匡思国与六安市绿宇果树花卉研究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匡思国,六安市绿宇果树花卉研究中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民终4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匡思国,男,194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退休职工,住江西省泰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市绿宇果树花卉研究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黄家领,该研究中心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运海,男,1959年10月1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六安市绿宇果树花卉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上诉人匡思国因与被上诉人六安市绿宇果树花卉研究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1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匡思国,被上诉人六安市绿宇果树花卉研究中心的负责人黄家领及委托代理人陈运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匡思国诉称:被告每年印发一本资料(已经出到第40期),在这些资料中,为了达到赚大钱的目的,订立霸王条款,坑害顾客(比如我去年寄两次钱买果苗,他只寄三分之二的果苗,赖掉三分之一)。不依照各地的气候情况,夸大宣扬(比如果小只有一百克左右的日本柿藤八宣扬有二百克至二百五十克;在南方根本不结果的绿宇红梨宣扬成一般果重250克,大果300克以上)。众所周知:果树行业对气候、土地的适应比较严格,一耽搁最少三年无收成,资料中应该说明清楚。可是被告绿宇果树花卉研究中心却不是这样:他们哄骗顾客花钱买去,有没有收成从来不管。十多年来,我花了最少三千元买他们的果苗,主要受骗、没有市场价值的有下列几种:一、日本甜柿藤八和西村早生:2004年,原告购了被告日本甜柿藤八和西村早生各100株(70公分株价1.5元,共300元)两亩地中三年无收成,亏损6000元。(荒芜一亩地一年赔偿一千元是最低标准,加上人工损失、化肥农药等损失更大);二、绿宇红梨:2008年,原告购被告绿宇红梨苗50株,株价3元,共150元,一亩地种了三年不结果,亏损3000元;三、三种苗款并邮费、化肥农药计1000元,共计10000元(人工暂且不算)应该由被告赔偿给原告;四、诉讼费用及原告的旅费、车费1000元应该由被告负责赔偿。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果园荒芜损失人民币一万元,差旅费一千元,共计11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审被告六安市绿宇果树花卉研究中心辩称:1、根据原告提供的有关资料及证据,我中心进行查找原始档案资料,只查到甜柿、油桃、大果水晶梨,原告诉状说在2008年购买了绿宇红梨,我们根本没有查到原告购买绿宇红梨的记录。即使是我们中心的苗木,我们认为原告管理有问题,因为我们售出的苗木不是原告一处;2、原告诉说藤八、西村早生甜柿不挂果,但经我们回访江西铜鼓县的一个客户戴家财购的藤八甜柿等品种,据他描述结果很好,产量很高(他也给我们提供了视频及照片资料,可供查看),为什么别的客户购回却都能挂果,唯独原告不挂果。我们在购苗前合约规定是“若因土壤和气候等原因发生品种变异和不适应、管理不当等原因供方不负责赔偿苗木和接穂芽”。这条规定在原告没有买苗之前就说明清楚了。原告是默认的,是同意这条规定的,才同意购苗,不是原告购苗后我们才规定的,这点原告是清楚的,也是实事求是;3、原告说藤八、西村早生不挂果,为什么在不挂果时不与我方联系,叫我方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指导,避免少受损失,现在提出来,早过了诉讼时效;4、原告说关于邮费、化肥农药,我方不予以承认;5、根据以上几点,我方认为原告是有意识的找事,我方合约说的很清楚,免费提供苗木或接穂芽改接,为什么原告不用,等到造成损失来提出向被告索赔,被告客户全国达几十万个,都像原告这样,我们企业早就不存在了,被告坚决反对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六安市绿宇果树花卉研究中心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照片、视频,证明江西省铜鼓县戴家财从我方处购买的藤八甜柿等果苗均有挂果、产量很高。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初,原告匡思国根据被告六安市绿宇果树花卉研究中心的苗木宣传册及提供的合约,向被告订购爱宕梨等苗木,其中合约第五条约定有:栽后若因苗木质量问题成活率达不到95%以上,需方在6月1日前将死苗邮回供方,供方查验后与冬季供苗时补寄,也可在冬季需方再购苗时一同补寄,过期退回不补。第六条约定有:供方保证苗木品种纯度95%以上,低于此标准部分,双倍赔偿苗木或无偿提供接穗给需方改接。第七条约定有:需方所购的果苗和接穗芽等在未挂果之前不能将其作为繁殖材料,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需方承担,若因土壤和气候等原因发生品种变异和不适应、管理不当等,供方不负责赔偿苗木和接穗芽等内容。被告六安市绿宇果树花卉研究中心根据原告匡思国的订单,于2004年初向其邮寄爱宕梨200株、日本甜柿藤八100株、西村早生100株、叶里芷板栗20株。2012年端午节,原告匡思国曾以2007年向被告购买种植50株绿宇红梨为由写信给被告负责人黄家领咨询相关种植问题,由被告方工作人员就其咨询的问题给予回复。现原告匡思国以被告提供的果苗质量有问题并导致其果园受损为由诉至本院。本案争议焦点:1、本案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损害结果,原告匡思国主张损失的依据;2、原告匡思国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原审法院认为:一、原告匡思国2014年初从被告六安市绿宇果树花卉研究中心处购买了日本甜柿藤八、西村早生等果苗属实,但其所述栽种后三年无收成,损失6000元仅有其单方陈述,并无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2008年从被告六安市绿宇果树花卉研究中心购买绿宇红梨果苗50株,被告予以否认,其未提供诸如汇款单、苗木邮寄通知单等相应证据证明,三年不挂果,损失3000元也无证据证明,购苗时间与其2012年写给被告负责人黄家领的信件中所述2007年相矛盾;要求被告赔偿差旅费损失也无证据支持。二、原告匡思国从2004年即向被告六安市绿宇果树花卉研究中心购苗、按照法律规定和合约约定,如发生财产损害,应当及时向被告主张权利或向法院起诉,但本案中原告仅提供有其2012年写给被告负责人黄家领的信,从该信的内容看,主要是咨询果树栽种技术等相关问题,并未提及赔偿事宜,而本案中又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综上,原告匡思国起诉要求被告六安市绿宇果树花卉研究中心赔偿其果园荒芜损失及差旅费损失无事实依据及证据支持,并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匡思国要求被告六安市绿宇果树花卉研究中心赔偿其果园荒芜损失10000元,差旅费损失1000元,计11000元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匡思国上诉称:1、原告提供被告发出的2004年的邮寄清单,其中注明爱宕梨等四种苗木,其中藤八和西村早生有质量问题,卖不出去,被告提供的录像带是自行拍摄,可以弄虚作假。2、被告2008年春邮寄50株绿宇红梨给原告,种了4年依然没有开花挂果,被告负责人黄家领曾回信解释是气候问题。3、被告答辩称需方因为土壤和气候等原因发生品种变异和不适应、管理不当等,供方不负责赔偿苗木和接穗芽系霸王条款,是不负责任的骗钱行为。4、果苗质量问题必须三四年后才知道,所以原告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被上诉人六安市绿宇果树花卉研究中心答辩:1、根据原告提供资料及证据,我中心查找原始档案资料显示2004年原告在我中心购买的四个品种苗木,原告直到2015年才向我中心提出果品不合格,另外藤八甜柿果肉本身就是黑色,褐色是果糖。果子大小和管理水平有很大关系。原告来信资料显示其2006年就到上海担任教师,没有在家树苗没有人管理。我方回访江西铜鼓县的一个客户戴家财购买的藤八甜柿等,据其描述挂果很好,产量很高。根据合同约定,免责条款原告是同意的。2、绿宇红梨一事经查找资料原告没有购买,2013年原告来信说绿宇红梨不挂果,考虑原告时我中心老客户,其本人要求给他50株大果水晶梨和2株降糖草,我中心于2013年3月7日补寄以上两个品种。上诉人匡思国在二审庭审中提供证据:证据一、六安市绿宇果树花卉研究中心2004年8月到2005年8月印发的宣传资料。证明目的:六安市绿宇果树花卉研究中心宣传册中所述的日本甜柿藤八、西村早生的产量与实际不符,绿宇红梨实际的种植情况也与宣传册中宣传的不一致。证据二、六安市绿宇果树花卉研究中心2009年8月到2010年8月印发的宣传册。2009年时西村早生、绿宇红梨都在宣传册上没有了。证明目的:西村早生、绿宇红梨不印说明果树的质量不过关。证据三、我写给六安市绿宇果树花卉研究中心的信,以及他们给我回复。证明目的:我经常跟黄家领通过信件交流,我跟黄家领讨论了绿宇红梨不结果的相关问题,他也给我了相关答复。被上诉人六安市绿宇果树花卉研究中心质证意见:对于证据一、二,两份宣传册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是我们的宣传册,果树的优良品种一直都在更新,品种都在推陈出新,老的品种肯定会不断的淘汰,上诉人的举证没有意义。对于证据三,两封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我们的客户遍布全国,只要有客户反映问题我们就会给予回复,信中的大字是匡思国写的,信中的小字是我中心对技术方面的回复。不能证明匡思国在我们中心购买了绿宇红梨的果苗。本院认证:上诉人提交三份新证据真实性被上诉人无异议,本院均予以认可,但无法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本院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匡思国认为其从被上诉人处购买的日本甜柿藤八、西村早生、绿宇红梨三种果苗存在无收成,应由果苗提供方即被上诉人六安市绿宇果树花卉研究中心承担荒芜土地以及苗木费用等损失。经庭审查明,可以证实上诉人从被上诉人处购买了前述三种果苗,但果木生长的实际情况,是否确无收成,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诉人并非果树种植专业从业人员,而果苗生长受气候、土壤、种植技术等多种因素影响,上诉人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诉称的损失是否系被上诉人果苗质量存在问题导致。综上,上诉人匡思国的上诉请求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所持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上诉人匡思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张海龙代理审判员 马 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季 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