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特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杨凤鸣等申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1,杨x2,杨x3,杨x4,杨x5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特162号申请人杨X1,男,1947年11月5日出生。申请人杨X2,男,1957年6月14日出生。申请人杨X3,男,1954年6月10日出生。申请人杨X4,男,1950年2月20日出生。申请人杨X5,女,1938年9月29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杨X1、杨X2、杨X3、杨X4、杨X5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谢恩琦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X1、杨X2、杨X3、杨X4、杨X5继承纠纷,于2016年4月26日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达成(2016)城南民调字第01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为:“一、将位于昌平区昌平镇北郝庄西侧X号楼X单元X号【京房权证昌私移字第X号】楼房一套过户到杨X1名下,归杨X1所有。二、杨X2、杨X3、杨X4、杨X5放弃该房屋继承权。三、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昌平区城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双方签字后此协议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2016)城南民调字第01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谢恩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