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2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光辉诉被告梁玉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辉,梁玉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初字第2377号原告李光辉,男,汉族,1970年4月18日出生,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东吉街8委*组。委托代理人李明,男,汉族,1969年1月25日出生,住所地辽源市西安区仙城街10委**组,系原告亲属。被告梁玉铭,男,汉族,1968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辽河半岛***号楼。原告李光辉诉被告梁玉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玉铭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31日至2013年2月1日期间被告梁玉铭在原告处分几次购买了各种精品男女礼盒袜子共计人民币94,9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梁玉铭立即偿还欠款人民币94,9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答辩。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出库单4张,证明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袜子欠货款94,873.00元的事实。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口头形成袜子买卖合同,2013年1月31日至2013年2月1日被告累计从原告处购买了袜子欠货款94,873.00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口头订立袜子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被告欠原告货款人民币94,873.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货款94,87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玉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李光辉货款人民币94,873.00元。案件受理费2,173.00元,由被告梁玉铭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志军人民陪审员 刘艳秋人民陪审员 刘维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