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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81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诉被申请人徐某某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监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王某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徐某某。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徐某某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鄂钟祥胡民一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因其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本院依法予以驳回。2016年2月2日,王某某以有新的证据为由又向���院申请再审。王某某再次申请再审的理由:我与徐某某不是同居关系,双方曾经办理了结婚登记,并提交了结婚证。经审查,王某某提交的新证据结婚证,发证机关处未加盖发证机关的公章,而该证的说明第2条明确规定:本证经加盖发证机关婚姻登记专用章方为有效。因此,王某某提供的该证据不具备证据效力,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且徐某某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庆红审判员  李祥莉审判员  邓 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经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