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李志远与邱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远,邱娜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1635号原告李志远。被告邱娜娜。委托代理人邱元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远诉被告邱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远认可被告邱娜娜的丈夫宋丁武死亡前所借原告款项用途为“往外放贷款”。宋丁武的父亲宋福祥、母亲李英菊均健在,宋丁武生前与本案被告邱娜娜还育有一女孩宋欣怡。本院认为,宋丁武向本案原告李志远借款的目的是借贷给他人以牟取利益,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宋丁武生前向原告所借款项为其个人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宋丁武死亡后,其父亲宋福祥、母亲李英菊、孩子宋欣怡及本案被告邱娜娜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共同承担宋丁武的债务,即宋丁武的父亲宋福祥、母亲李英菊、孩子宋欣怡及本案被告邱娜娜应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原告只列邱娜娜为被告是诉讼主体错误,故应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志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东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