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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2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刘某,城固县某植物化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某,刘某,城固县某植物化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126号申请执行人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城固县某植物化工厂。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付某某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2民初23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某,城固县某植物化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3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一时难以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2民初字2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克金审判员  向全明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