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刘某,城固县某植物化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某,刘某,城固县某植物化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126号申请执行人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城固县某植物化工厂。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付某某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2民初23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某,城固县某植物化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3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一时难以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2民初字2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克金审判员 向全明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