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特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孙秀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秀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特字第81号申请人孙秀平,女,195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机械第七配件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人孙秀平要求宣告王志彬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孙秀平述称,申请人与王志彬系夫妻关系,王志彬于2003年3月3日从天津市王串场容彩里8栋701号住处出走,音信全无,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宣告王志彬死亡。经查,被申请人王志彬,男,194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王串场容彩里8栋701号,系申请人孙秀平之夫。被申请人王志彬于2003年3月起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志彬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志彬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志彬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志彬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国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泽轩附:本判决所依据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