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熊建平与李小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建平,李小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0981民初369号原告:熊建平,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赖万春,江西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609198610433462。被告:李小平,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紫金城*座写字楼****层。组织机构代码:74606545X。负责人:程航,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保军,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601201010727366。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熊建平(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李小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公司变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江西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9755.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日14时50分许,被告李小平驾驶赣C×××××小轿车沿丰城市剑邑大道由火车站向围里方向行驶,车行至建材大市场门前路段,与同向行驶由原告驾驶的赣C×××××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擦碰撞,致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同年11月10日,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丰公交认字[2015]第1101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李小平应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住丰城市中医院住院治疗55天,花费医疗费27147.23元,出院医嘱:1、合理休息,建议休息三月;2、患肢禁止负重一月,术后两月后扶拐杖部分负重;3、在医生指导下进行功能锻炼,按医嘱服药;4、每12个月复查X线;5、定期复诊,12周一次,如有明显不适,及时复诊。被告李小平垫付原告医疗费1.71万元。2016年2月26日,原告伤情经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其交通事故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一处,后续治疗费评定为5000元。原告为此花费鉴定费600元。事故车辆赣C×××××小轿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李小平,该车在被告平安财保江西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100万元,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而酿成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赔偿原告熊建平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41万元,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李小平赔偿原告熊建平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600元,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原告熊建平返还被告李小平垫付款人民币1.71万元,扣除被告李小平应赔偿原告熊建平3600元,原告熊建平实际应返还被告李小平垫付款人民币1.35万元,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履行本调解协议时一并履行;四、原告熊建平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2693元,依法减半收取1347元,原告熊建平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义务人在本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审 判 长 史少华人民陪审员 廖志刚人民陪审员 熊耀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