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85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恩平市大槐镇河湾村河湾经济合作社与詹国荣,詹礼杰,詹礼明,詹礼荣,詹国培,何广信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平市大槐镇河湾村河湾经济合作社,詹国荣,詹国培,詹礼杰,何广信,詹礼明,詹礼荣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民初451号原告恩平市大槐镇河湾村河湾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恩平市。代表人张迪,职务村长。委托代理人岑明华,系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国荣,男,汉族,住高州市,现住恩平市,身份证号码:×××5939。被告詹国培,男,汉族,住高州市,现住恩平市,身份证号码:×××5911。被告詹礼杰,男,汉族,住高州市,现住恩平市,身份证号码:×××5912。上述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何广信,男,汉族。上述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吴光权,男,汉族。被告何广信,男,汉族,住信宜市,现住恩平市。吴光权,男,汉族,住高州市,现住恩平市。被告詹礼明,男,汉族,住高州市,现住恩平市,身份证号码:×××5937。被告詹礼荣,男,汉族,住高州市,现住恩平市,身份证号码:×××5919。本院在审理原告恩平市大槐镇河湾村河湾经济合作社诉被告詹国荣、詹国培、詹礼杰、何广信、吴光权、詹礼明、詹礼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平市大槐镇河湾村河湾经济合作社撤回对被告詹国荣、詹国培、詹礼杰、何广信、吴光权、詹礼明、詹礼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恩平市大槐镇河湾村河湾经济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郑惠文人民陪审员  张雪雁人民陪审员  吴番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