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4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朱来喜、兰文礼与伊犁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来喜,兰文礼,伊犁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4民初778号原告:朱来喜,男,汉族,1962年12月22日出生。原告:兰文礼,男,汉族,1944年4月24日出生。被告:伊犁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巩留县城镇六区团结东路10号金达市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来喜、兰文礼诉被告伊犁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来喜、兰文礼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来喜、兰文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来喜、兰文礼承担。审判员 康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兆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