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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异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辽宁华邦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庄河市天元水产养殖场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华邦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庄河市天元水产养殖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异28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辽宁华邦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宇南,系辽宁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庄河市天元水产养殖场。法定代表人:董军,系该场场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华邦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庄河市天元水产养殖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辽宁华邦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辽宁华邦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称,中国银行庄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庄河市天元水产养殖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02年10月9日作出(2002)庄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书并生效。执行过程中,贵院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03年3月5日作出(2003)庄执字第8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贵院(1996)庄经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2004年9月7日,中国银行大连庄河支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2009年7月13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东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11月18日,东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该笔债权转让给沈阳瑞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沈阳瑞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又将该笔债权转让给辽宁华邦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我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要求撤销(2002)庄执字第802号执行终结裁定中对(2002)庄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裁定的内容,修改为本次执行终结或中止执行。本院认为,我国200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第202条中规定了执行异议制度,该法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对于2008年4月1日之前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处理。该通知并未被有权机关废止,属现行有效。根据该通知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只适用于发生在2008年4月1日后作出的执行行为;对于2008年4月1日前发生的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起申诉,按监督案件处理。”本院2003年3月5日作出(2003)庄执字第8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院(1996)庄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此执行行为发生在2008年4月1日以前,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异议人辽宁华邦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该执行行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应驳回其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辽宁华邦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林荣祥审判员  董世玉审判员  马仁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曲丽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