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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民初2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2580号原告黄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傅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