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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7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7执470号申请执行人太康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袁亚坚被执行人杨绍林,男,汉族,1972年1月15日出生,地址太康县芝麻洼乡皮箱杨行政村皮箱杨村。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杨绍林罚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杨绍林应支付申请人太康县人民法院案款2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627执47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修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景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