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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单登贵与何世忠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登贵,何世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884号申请执行人:单登贵,男,汉族,1942年7月4日出生,住阜康市。被执行人:何世忠,男,汉族,1952年6月2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阜康市。申请执行人单登贵与被执行人何世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何世忠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2016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单登贵与被执行人何世忠就本案的执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单登贵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周君审判员  冯相逢审判员  翟光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沈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