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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童世华与金福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世华,金福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童世华,男,194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泸县得胜镇。被执行人金福彬,男,197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住泸县得胜镇。童世华申请执行金福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泸经再终字第4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童世华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金福彬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金福彬暂无可供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泸经再终字第46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泸经再终字第46号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本院执行时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启君审判员  杨 勇审判员  田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