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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2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刘勇权诉徐延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权,徐延贵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2026号原告:刘勇权,个体户,住伊宁市达达木图乡。委托代理人:侯维松,新疆西部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延贵,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权诉被告徐延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刘勇权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权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任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