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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刑更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刑更208号罪犯陈琪。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7月7日作出(2011)邯市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0年9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邯市刑执字第35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6)冀邯狱减字第97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陈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2016)邯市检减意103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陈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提请法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受到考核表扬三次,记功两次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陈琪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陈琪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 强审 判 员  王树勋代理审判员  郑佳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