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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3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刘静与重庆市合川区新马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重庆市合川区新马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姚和平,张旭,陈伟,周小愍,杨进团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3842号原告刘静,女,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新马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李尚科,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姚和平,男,195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第三人张旭,女,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第三人陈伟,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第三人周小愍,女,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第三人杨进团,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静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新马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第三人姚和平、张旭、陈伟、周小愍、杨进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静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静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静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红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