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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民初9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杜玉科与梁青河、张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玉科,梁青河,张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943-1号原告杜玉科。被告梁青河。被告张培,系梁青河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玉科与被告梁青河、张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元减半收取162元、保全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龚登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 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