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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执恢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任增峰、刘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增峰,刘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11执恢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任增峰。被执行人刘燕。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任增峰、刘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岱商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岱商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和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