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诉被告徐某、杜某1、杜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徐某,杜某1,杜某2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383号原告梁某,男,1967年10月22日生,汉族,定襄县人,定襄县县委办公室职工。被告徐某,女,1967年7月23日生,汉族,定襄县人,农民。被告杜某1,女,1993年10月22日生,汉族,定襄县人,太原理工大学生。被告杜某2,曾用名杜某3,女,1999年3月17日生,汉族,定襄县人,学生。上列原告梁某诉被告徐某、杜某1、杜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告梁某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诉讼费773.62元,由原告梁某减半缴纳386.81元。审判长 李山河审判员 胡凤香审判员 张燕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