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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诉被告徐某、杜某1、杜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徐某,杜某1,杜某2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383号原告梁某,男,1967年10月22日生,汉族,定襄县人,定襄县县委办公室职工。被告徐某,女,1967年7月23日生,汉族,定襄县人,农民。被告杜某1,女,1993年10月22日生,汉族,定襄县人,太原理工大学生。被告杜某2,曾用名杜某3,女,1999年3月17日生,汉族,定襄县人,学生。上列原告梁某诉被告徐某、杜某1、杜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告梁某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诉讼费773.62元,由原告梁某减半缴纳386.81元。审判长  李山河审判员  胡凤香审判员  张燕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