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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1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与曾海平、陈思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曾海平,陈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1执2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罗超,行长。被执行人曾海平。被执行人陈思。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曾海平、陈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海平在2016年3月2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截止至2015年1月20日的借款本金275307.02元,利息23997.12元,以及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陈思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共同负担本案受理费5790元及申请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曾海平、陈思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海平、陈思的银行存款共计3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