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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4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东阳市天染针织有限公司与王东红、吴志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天染针织有限公司,王东红,吴志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4995号原告:东阳市天染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歌山镇白泥坎村。法定代表人:骆雪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楼航良,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东红。被告:吴志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天染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东红、吴志新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曹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蔡琪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