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4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东阳市天染针织有限公司与王东红、吴志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天染针织有限公司,王东红,吴志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4995号原告:东阳市天染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歌山镇白泥坎村。法定代表人:骆雪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楼航良,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东红。被告:吴志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天染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东红、吴志新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曹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蔡琪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