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8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杨明东与汲振英、谭秀荣、杨卫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8执86号申请执行人杨明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邑县人民法院(2015)鹿民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汲振英、谭秀荣、杨卫东生命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杨明东与被执行人汲振英、谭秀荣、杨卫东生命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俊友审判员 岳 超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翟胜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