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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8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杨明东与汲振英、谭秀荣、杨卫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8执86号申请执行人杨明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邑县人民法院(2015)鹿民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汲振英、谭秀荣、杨卫东生命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杨明东与被执行人汲振英、谭秀荣、杨卫东生命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俊友审判员  岳 超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翟胜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