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3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马利军与高坤、王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利军,高坤,王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323号原告:马利军,男,汉族,1979年7月12日出生,住新安县。被告:高坤,男,汉族,1990年5月18日出生,住新安县。被告:王彪,男,汉族,1992年10月29日出生,住新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利军诉被告李小强、高坤、王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利军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坤、王彪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利军申请撤回对高坤、王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利军撤回对高坤、王彪的起诉。审 判 长 孔 琳人民陪审员 陈静静人民陪审员 杨晓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