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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3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马利军与高坤、王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利军,高坤,王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323号原告:马利军,男,汉族,1979年7月12日出生,住新安县。被告:高坤,男,汉族,1990年5月18日出生,住新安县。被告:王彪,男,汉族,1992年10月29日出生,住新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利军诉被告李小强、高坤、王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利军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坤、王彪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利军申请撤回对高坤、王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利军撤回对高坤、王彪的起诉。审 判 长  孔 琳人民陪审员  陈静静人民陪审员  杨晓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