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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无锡杨市压力容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泰兴市裕廊化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杨市压力容器有限责任公司,泰兴市裕廊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1668号原告无锡杨市压力容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杨市润扬村。法定代表人戈金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宏宇,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兴市裕廊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泰兴经济开发区通园路28号。法定代表人杨蜀黔。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杨市压力容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压力容器公司)诉被告泰兴市裕廊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廊化工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压力容器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压力容器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处分诉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压力容器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8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778元,由压力容器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