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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鹏与被告李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李海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1094号原告张鹏,男,1990年3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伟,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东,男,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与被告李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鹏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海东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撤回对被告李海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鹏负担。审判员 窦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抗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