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2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耿某与张家口市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张家口市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民初499号原告耿某。委托代理人那志刚,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市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汉桥街1号。法定代表人高克。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与被告张家口市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82元,依法减半收取61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剑虹审判员 孙志斌审判员 赵 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