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余晓娟与王华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晓娟,王华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861号原告余晓娟。委托代理人唐旭轮,兰溪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华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晓娟与被告王华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晓娟以需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华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晓娟撤回对被告王华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余晓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义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潘华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