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江苏金鸿国际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腾威电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鸿国际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江苏腾威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1651号原告江苏金鸿国际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310557023H,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后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冯翔。委托代理人汤立芳、汤亚颖,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腾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健康西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刘翠勤。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鸿国际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腾威电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金鸿国际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鸿国际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