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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梁银昌与夏希哲、安徽金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银昌,夏希哲,安徽金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91号原告:梁银昌,男,1971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委托代理人:廖光跃,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镇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希哲,男,1971年9月2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安徽金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XX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中敏,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银昌与被告夏希哲、安徽金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银昌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银昌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银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银昌负担。审 判 长  宋维米代理审判员  陈 满人民陪审员  朱咸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