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梁银昌与夏希哲、安徽金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银昌,夏希哲,安徽金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91号原告:梁银昌,男,1971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委托代理人:廖光跃,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镇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希哲,男,1971年9月2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安徽金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XX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中敏,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银昌与被告夏希哲、安徽金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银昌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银昌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银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银昌负担。审 判 长 宋维米代理审判员 陈 满人民陪审员 朱咸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