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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11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孙广对、孙彦平等与朱莹莹、朱克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广对,孙彦平,孙广金,朱莹莹,朱克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11民初764号原告:孙广对,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孙彦平,男,1948年6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孙广金,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贺德,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在勇,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莹莹,女,1979年5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张晔,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克强,男,1992年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广对、孙彦平、孙广金诉被告朱莹莹、朱克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先由审判员李振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万兆年审 判 员  李振宏人民陪审员  张兆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莎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