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3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上海华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华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3805号原告:上海华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2376210C。法定代表人:刘帆,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肖倩,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蕾,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计群。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华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要求冻结被告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743508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华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743508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姜文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虞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