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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华辉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文顶、万淑女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华辉石业股份有限公司,李文顶,万淑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189号原告福建省华辉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市场大道。法定代表人王清安,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志明、陈鸿纬,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顶,男,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李京农,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淑女,女,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李京农,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华辉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顶、万淑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华辉石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86元,由原告福建省华辉石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佳丽人民陪审员  倪五洲人民陪审员  曾焕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超特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