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3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唐山交通运输集团嘉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潘双、刘月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交通运输集团嘉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潘双,刘月梅,潘学友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3民初1271号原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嘉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庆和。被告:潘双。被告:刘月梅。被告:潘学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嘉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双、刘月梅、潘学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嘉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9元,由原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嘉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姗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