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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万海与被执行人叶秋萍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万海,叶秋萍,吴贵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184号申请执行人方万海,女,1976年10月28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叶秋萍,女,1980年3月22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吴贵玉,女,1975年7月2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方万海与被执行人叶秋萍、吴贵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2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方万海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2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两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