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左小平与湖口开源置业有限公司、王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小平,湖口开源置业有限公司,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左小平,女,汉族,1974年12月30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双钟镇。被执行人湖口开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湖口县双钟镇台山盛源城11号楼1、2层,组织机构代码68596567-2。法定代表人王敏。被执行人王敏,男,汉族,1957年10月24日,江西湖口人,住湖口县。申请执行人左小平与被执行人湖口开源置业有限公司、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1378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1378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湖口开源置业有限公司债务过多,原公司管理人员均已离职,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敏正被追究刑事责任,且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口开源置业有限公司、王敏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口县人民法院(2015)湖执字第3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钧审 判 员 沈筱瑜代理审判员 沈继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