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玲利与衡水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玲利,衡水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688号申请执行人王玲利。被执行人衡水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法定代表:黄焕锡,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应尽义务。截至2016年4月26日,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房款391446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4800元,(自2016年2月21日至2016年3月26日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利息,以后利息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应担负的案件受理费38596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19289元及本案执行费41784元,合计39832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衡水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983260元。二、如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本裁定第一项执行数额,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得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