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民终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如东龙源化工有限公司与南通广联化工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如东龙源化工有限公司,南通广联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5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如东龙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丰利镇华严村。法定代表人石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朝辉,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通广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创业外包中心D座3层。法定代表人于永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亚俊,江苏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栋清,江苏启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如东龙源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广联化工有限公司(原名南通润霖化工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4)崇商初字第00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如东龙源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石泉、委托代理人朱朝辉,被上诉人南通广联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亚俊、刘栋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当撤销并发回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4)崇商初字第007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251元,本院退还上诉人如东龙源化工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金 玮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胡 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