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3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宋斌诈骗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3465号罪犯宋斌,男,汉族,1978年1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3年1���11日起至2028年1月10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3年12月20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察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6日在云南省第四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张维纲、李俊莹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李燕、崔晓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宋斌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斌,现刑罚执行已达三年零二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系首次减刑,在服刑过程中,���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4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宋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11日起至2027年5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罗琼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员张艳 微信公众号“”